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君翔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赛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常德芙蓉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赛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宜昌君翔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8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9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2.8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宜昌君翔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共计6530元,由被告长沙赛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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