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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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城支行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智弘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赣州市智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2438.96元; 二、由被告于赣州市智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99243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被告已归还的利息6578.53元从中予以扣减); 三、被告黄智弘、***对被告赣州市智弘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黄智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智弘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5元,由被告赣州市智弘贸易有限公司、黄智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