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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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497.33元,支付利息8989.73元(计算至2020年1月5日)及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8.43‰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