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07324.63元、利息2210.26元、罚息33511.19元、复利5375.16元,共计148421.24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约定在总计年利率不超过24%的范围内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23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为CJT17423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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