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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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京安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0851.85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383.04元、复利31.58元(该利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止);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17185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以17085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算); 四、由被告***、江西京安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京安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共计3427元,由被告***、***、***、江西京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