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原昌鑫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银支行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
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32189元,利息115260元及罚息(截止到2017年12月28日的罚息为15544477.34元;2017年12月29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783218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30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76元,公告费2750元,合计145126元,由被告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8-02-11
发布日期 2019-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