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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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告高大兵与江西省宏扬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厂房出租协议》;

二、被告高大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市博丽工艺品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的租金14484元;

三、被告高大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搬迁、腾出原告九江市博丽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并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腾出之日止按每月3621元计算支付房屋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大兵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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