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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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鑫鑫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2603号原告:陕西鑫鑫德商贸有限公司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2603号原告:陕西鑫鑫德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33729940N。法定代表人:刘炳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君,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卓,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XFYCXT。法定代表人:王越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桥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35RXK。负责人:王越涛。原告陕西鑫鑫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鑫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种郁花二?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高楠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