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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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2839号原告: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2839号原告:解峰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吉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峰涛诉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峰涛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峰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25元,另2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向云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哲二?一九年十一 月八日书记员张朝阳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