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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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宜宾康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溪区同心大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后护理依赖费、交通费合计190148.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收取计2433元,由被告***、***负担1933元,原告***负担500元。本案鉴定费4450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鉴定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被告***、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