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763号

原告: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塞力麦,女,东乡族,生于1959年6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文盲,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东乡族,生于1987年11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农民,系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苟亚楠,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科文化,居民,系和政县统战部干事,住***。

原告临夏州星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被告苟亚楠从原告处组装电脑一台,并先后购买电脑相关配件等材料,共计欠原告电脑及配件款6450元,并在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上签了字,双方约定于9月10日还清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当时给他组装的电脑及配件价格过高为由一直推诿未付。现原告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具状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45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苟亚楠所欠原告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450元,由被告苟亚楠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苟亚楠负担。

审判员马贵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年雅芝

书记员张琴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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