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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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支行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38575-2018-xx276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6月3日被告共欠息394727.38元,后续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三、被告永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冷水滩区,不动产证号为:湘(2018)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xx4及第xx号的商铺、商场为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计1714.5元,由被告***、***、永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