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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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梧州红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6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梧州红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实际损失16347元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梧州红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680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给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西梧州红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8916元,由原告***负担23422元,被告广西梧州红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4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反诉原告广西梧州红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