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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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钦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75号 许子勇、雷德省、钦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许子勇与被申请人雷德省、钦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许子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桂1425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和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已冻结被申请人雷德省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6255元,实际冻结共计55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 二、已冻结被申请人钦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6255元,实际冻结共计77146.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 三、查封申请人许子勇所有的桂A×××××奇瑞牌轿车,查封期限一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