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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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时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都匀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37580元、垫付的车上人员李林龍诊疗费1866.7元及应承担租车费(即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000元,合计4544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时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都匀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车费(即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926元,由原告都匀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6元,由被告***负担1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