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文山永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欠款16816元、利息4439.40元、违约金7467.52元,三项合计28722.92元;

三、被告文山永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抵押物:云H×××××号货车)对上述被告***应支付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文山永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物的担保未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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