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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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冀B×××××号车所投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629.37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14249.08元,共计424878.4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鲁Q×××××号车所投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629.37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4678.18元,共计245307.5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汇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38)。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2元,由原告承担90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担383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249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