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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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连带赔偿***股权价值损失6,910.05万元(9,871.51万元×70%)及以6,910.0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587.00元,由原告***负担232,076.00元,由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1,511.00元;鉴定费135.00万元,由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