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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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白山市八宝沥青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白山市江源区泰迪煤炭综合经营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江源区泰迪煤炭综合经营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80万元及违约金211.926万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0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二、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白山市八宝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工业用地(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月牙泡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土国用(2009)第062500456号、使用权面积为15359.3平方米)、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月牙泡街的十一处房屋(详见附件1)和机器设备(详见附件2)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白山市八宝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白山市江源区泰迪煤炭综合经营处清偿。白山市八宝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白山市江源区泰迪煤炭综合经营处追偿; 三、***、***在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街五委、房产证号为江源房权证江SQ字第046868号、建筑面积为317.5平方米的房屋和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街五委、房产证号为江源房权证江SQ字第10051721号、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白山市江源区泰迪煤炭综合经营处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白山市江源区泰迪煤炭综合经营处追偿; 五、驳回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12元,由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4491元,由白山市江源区泰迪煤炭综合经营处、白山市八宝沥青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2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白山市八宝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信息 2.白山市八宝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设备信息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