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长发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旭,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利,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镇江市长发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阿福,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周旭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利、被上诉人镇江市长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周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上诉人周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华勇

审判员葛荣贵

审判员孙毅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萍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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