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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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市长发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旭,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利,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镇江市长发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阿福,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周旭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利、被上诉人镇江市长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周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上诉人周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华勇 审判员葛荣贵 审判员孙毅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萍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