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52.84元(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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