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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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吴忠市鸿泰汽车修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忠市鸿泰汽车修理厂支付维修费、车辆施救费、总成折旧费共计61081.03元;吴忠市鸿泰汽车修理厂自案涉车辆上更换的驾驶室总成、车架总成旧件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所有;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忠市鸿泰汽车修理厂支付车辆保管费(保管费以每天10元为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取车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忠市鸿泰汽车修理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3681.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吴忠市鸿泰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吴忠市鸿泰汽车修理厂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