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联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联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铺市场管理费及租金37150.4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693元,由上诉人***承担369元,由被上诉人青岛联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上诉人***承担1299元;由被上诉人青岛联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