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5执恢332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孝水、张春玲、刘相才、刘孝合、刘相前、范金华: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的(2020)鲁1425执恢332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孝水、张春玲、刘相才、刘孝合、刘相前、范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42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62028.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62元,共计64965.94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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