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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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5执恢332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孝水、张春玲、刘相才、刘孝合、刘相前、范金华: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的(2020)鲁1425执恢332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孝水、张春玲、刘相才、刘孝合、刘相前、范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42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62028.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62元,共计64965.94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