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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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宜都市人民法院冻结的***因其位于宜都市枝城镇龙王台村7组房产(原房权证号0002XXXX、0002XXXX)以及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证号:都市国用(2007)第09XXXX]被征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20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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