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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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宜都市人民法院冻结的***因其位于宜都市枝城镇龙王台村7组房产(原房权证号0002XXXX、0002XXXX)以及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证号:都市国用(2007)第09XXXX]被征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20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