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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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阳市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阜阳市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阜阳市尤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13804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阜阳市尤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在其减资范围内对阜阳市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阜阳市尤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阜阳市尤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61元,由阜阳市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