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巩义市强丰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387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珍,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巩义市强丰铝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6468016J。

法定代理人:温军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强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朝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胡晓君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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