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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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巩义市强丰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387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珍,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巩义市强丰铝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6468016J。 法定代理人:温军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强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朝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胡晓君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