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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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6553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3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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