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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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崔各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644723.98元(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原告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夏厂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编号:大厂国用(2011)第02001号】及位于夏厂路西侧的商住房【权属证书编号:大厂县房权证大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