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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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货款255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8元,由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