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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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8.1万元; 二、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违约金0.9万元; 三、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四、驳回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24.2元,由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48.4元,由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27.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经垫付,二审案件受理费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垫付,故在履行前项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付796.6元给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