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高扬19158元;

三、被上诉人***赔偿***停运损失2605元,被上诉人鞍山市惠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负担2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314元,由***负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20元,由***负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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