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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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高扬19158元; 三、被上诉人***赔偿***停运损失2605元,被上诉人鞍山市惠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负担2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314元,由***负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20元,由***负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