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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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世纪太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阳泽豪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泽豪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30200元、利息人民币82273.6元,本金和利息均暂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年利率12.6%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泽豪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违约金人民币9927.47元; 三、被告贵州世纪太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贵阳泽豪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06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担919元,由被告贵阳泽豪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世纪太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