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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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保广州市分公司、被告人寿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原告***、原告***损失36666.5元(人寿保险深圳市分公司赔偿部分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保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原告***、原告***、原告***损失50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鑫志鸿物流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原告***、原告***损失95289.1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寿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损失255123.9元; 五、驳回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79元,由被告鑫志鸿物流上海分公司负担1719元、被告***负担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