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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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浦北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浦北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06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2月26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2月27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浦北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向本院预付,故该款由浦北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同违约金一并支付给***、***) 上述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