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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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尚志汇源新生活牧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尚志汇源新生活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各项损失及鉴定费共计6071366.84元; 二、驳回原告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71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6371元,被告负担5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