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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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心医院 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与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02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3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8232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68744.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需支付1387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