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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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与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02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3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8232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68744.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需支付1387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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