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33349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91.36元,减半收取计3695.68元,由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660.71元,由被告***负担303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