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 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 丹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材料款及安装费人民币635717.5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反诉费30元(合计12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1130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142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