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
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
丹东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材料款及安装费人民币635717.5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辽宁鹏宇高科钛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反诉费30元(合计12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1130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142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8-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