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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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标的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丘市永安路锦绣华府1号楼2单元2503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