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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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源鸿贸易有限公司 建德市百汇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 桐庐县城南街道通源副食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建德市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通源副食品经营部于2018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通源副食品经营部返还原告建德市百汇商贸有限公司预付的剩余货款人民币212048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建德市百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82元,由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通源副食品经营部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