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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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 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不动产权证书》交付给***,***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以11106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55534.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