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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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提供担保的高德昌名下位于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1911号)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二、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彰武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上述被依法查封的财产由被查封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隐匿、变卖、抵债等。 保全费660元,由被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