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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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临汾兴达洗煤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兴达洗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临汾兴达洗煤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第一项债务部分,向申请执行人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申请执行人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奥迪车、×××雷克萨斯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在继承崔云洪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临汾兴达洗煤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