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0521民初107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经纬,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庞瑞儒(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庞瑞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庞瑞儒协助将位于合浦县房屋【价值198000元,证号:合国用(1998)字第xxx号】过户给二原告。

查明,2015年2月4日,庞瑞儒与***自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庞瑞儒将其名下坐落于合浦县房屋一间,宽7.3米,长8.2米,占地面积59.8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1998)字第xxx号,未办理房产证】,以198000元价格转让给***,***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全款,庞瑞儒收到全部款项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国有土地证件,办理转户过程中涉庞瑞儒的债权债务由庞瑞儒负责,与***无关,但***办理转户的其他证件,一切费用由***支付,与庞瑞儒无关。***需要建房时,土地有纠纷庞瑞儒协助***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庞瑞儒定于2020年7月31日前协助将位于合浦县59.86平方米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1998)字第xxx号】及地上一层房屋的权属过户给原告***,过户所需缴纳的税金、土地出让金等一切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案诉讼费4260元,调解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怀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远芳

书记员 余丽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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