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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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0521民初107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经纬,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庞瑞儒(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庞瑞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庞瑞儒协助将位于合浦县房屋【价值198000元,证号:合国用(1998)字第xxx号】过户给二原告。 查明,2015年2月4日,庞瑞儒与***自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庞瑞儒将其名下坐落于合浦县房屋一间,宽7.3米,长8.2米,占地面积59.8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1998)字第xxx号,未办理房产证】,以198000元价格转让给***,***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全款,庞瑞儒收到全部款项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国有土地证件,办理转户过程中涉庞瑞儒的债权债务由庞瑞儒负责,与***无关,但***办理转户的其他证件,一切费用由***支付,与庞瑞儒无关。***需要建房时,土地有纠纷庞瑞儒协助***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庞瑞儒定于2020年7月31日前协助将位于合浦县59.86平方米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1998)字第xxx号】及地上一层房屋的权属过户给原告***,过户所需缴纳的税金、土地出让金等一切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案诉讼费4260元,调解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怀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远芳 书记员 余丽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