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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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9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9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33304.36元; 被上诉人***在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后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11200元。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