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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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 二、吕梁韵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秀香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98503.56元; 三、张天喜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秀香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22829.15元; 四、驳回马秀香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吕梁韵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7元、张天喜张某负担30元、马秀香马某负担1143元。马秀香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吕梁韵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张天喜张某负担250元、马秀香马某负担1308元。张天喜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吕梁韵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08元、马秀香马某负担61元、张天喜张某负担5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