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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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晓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并从2018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辆苏E5A95R和***提供的抵押物车辆苏E10TV3享有抵押权,并在借款本息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抵押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秦晓团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