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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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8)晋113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8)晋113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581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3622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105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10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82098元。 三、驳回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被上诉人***负担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