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432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庆,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与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覃仁瑜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冷莹 书记员游明月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